(2016)闽0203民初18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琴与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琴,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008号之一原告:丁琴,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古城西路59号之6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文德。原告丁琴与被告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丁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琴负担。审 判 长 (王 瑛)人民陪审员 (曾赣华)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月 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