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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943号原告: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伟权。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琼,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划扣被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63000.54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7深龙法)富恒达保第0407)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扣被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63000.54元的财产(以执行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