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杨俊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45号罪犯杨俊,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巢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与前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来、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林建名,罪犯杨俊、证人闫可可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俊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该犯系职务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杨俊的当庭陈述、证人闫可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故对检察机关的扣减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