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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红桂与薛晓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桂,薛晓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4397号原告:周红桂,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薛晓建,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周红桂与被告薛晓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晓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红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周红桂自2016年12月起在被告承包的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接的室内装修工程中从事油漆工工作。2016年农历年底,经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5日内给付三至五千元,27日全部结清。然而,被告仅在2017年2月20日支付了3000元,余款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薛晓建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本院依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缺席审理,综合评判后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3日,被告薛晓建向原告周红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工资欠周红桂1万元五天之内给三至五千元二十七号全部结清”。后原告周红桂多次向被告薛晓建催要,被告未能按约给付欠款,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周红桂称,被告薛晓建是包工头,我和被告是在工地上做工的时候认识的。2016年底结算时,被告给付了1700元,结欠10000元。2017年2月13日出具欠条后,被告薛晓建仅给付了3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薛晓建雇请原告周红桂从事劳务,后双方结算,被告薛晓建就所欠工资款出具欠条给原告周红桂,并约期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薛晓建出具欠条后仅给付原告周红桂30**元,余款7000元至今仍未给付,侵犯了原告周红桂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周红桂凭据要求被告薛晓建支付欠款7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晓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周红桂欠款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薛晓建负担(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臻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