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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汪增、王昌梅等与周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增,王昌梅,周子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126号原告:汪增,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王昌梅,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周子园,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汪增、王昌梅与被告周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汪增、王昌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增、王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