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汪增、王昌梅等与周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增,王昌梅,周子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126号原告:汪增,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王昌梅,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周子园,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汪增、王昌梅与被告周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汪增、王昌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增、王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