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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忠云与崔国栋、崔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云,崔国栋,崔英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21号原告:胡忠云,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国栋,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崔英杰,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云诉被告崔国栋、崔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暂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忠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忠云负担。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