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忠云与崔国栋、崔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云,崔国栋,崔英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21号原告:胡忠云,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国栋,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崔英杰,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云诉被告崔国栋、崔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暂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忠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忠云负担。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