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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杨树塘湘泰阳光佳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岳阳市锦绣河山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044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的滞纳金1074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6218元。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彭靖仪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