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向明与王洪杰、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向明,王洪杰,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方向明,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农牧业局北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王洪杰,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明珠花苑B区5号楼3单元1201室。被申请执行人:宿伟,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合家园3号楼3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方向明与王洪杰、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方向明申请撤回对王洪杰、宿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