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向明与王洪杰、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向明,王洪杰,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方向明,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农牧业局北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王洪杰,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明珠花苑B区5号楼3单元1201室。被申请执行人:宿伟,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合家园3号楼3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方向明与王洪杰、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方向明申请撤回对王洪杰、宿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