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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仁俊、黄仁江等与秦晓燕、赵继凤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松,赵继凤,石峰,秦晓燕,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松,赵继凤,石峰,秦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35号原告:黄仁强,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黄仁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黄仁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黄小兰,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黄伟,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学静,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迎春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2245F。法定代表人:秦建春,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伟,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冷松,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赵继凤,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石峰,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秦晓燕,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石峰、秦晓燕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与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松、赵继凤、石峰、秦晓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仁强、黄仁俊、黄仁江、黄小兰、黄伟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