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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宝琴与李宏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琴,王晓东,梁诗慧,李宏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李宝琴,女,现住辉南县。被告:王晓东,男,现住辉南县。被告:梁诗慧,男,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李宏博,男,现住辉南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琴诉被告王晓东、梁诗慧、李宏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东、梁诗慧、李宏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琴对被告王晓东、梁诗慧、李宏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宝琴承担。审 判 长  关红兵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