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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7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美华、王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美华,王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7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华,女,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刚,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丁亮,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俐佳,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美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美华和被上诉人王建刚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刘美华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美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刘美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