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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魏小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魏小强,应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9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魏小强,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申请人:应春花,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小强、应春花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魏小强、应春花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涂惊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