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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正才与钱付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才,钱付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69号原告:张正才,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登阁,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付和,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所地不详。原告张正才与被告钱付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钱付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