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张永、张俊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张永,张俊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301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宫慧,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俊聪,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永、张俊聪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为2341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人民陪审员 张 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