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树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树周,男,1968年9月6日生于贵州省麻江县,布依族,小学文化,住麻江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在广东省东莞市被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新沙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树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树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唐树周在麻江县城饮酒后驾驶HDF2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贤昌方向行驶,22时30分,行驶至麻兴线(麻江一兴义)lkm+900m处时,与对向由王某1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唐树周、王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树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0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唐树周无E型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树周承担主要责任,王某1承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复勘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唐某、潘某的证言,王某1及唐树周的《疾病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黔东南)公(司)鉴(理化)字[2016]J0084号《检验鉴定报告》,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麻公交认字[2016]第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6]交鉴字第1944号、1945号《司法鉴定报告书》,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新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树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树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树周归案后予以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对其考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居住村内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树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