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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与陈立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陈立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272号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露阳,经理。被告:陈立昌。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与被告陈立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