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培存与赵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存,赵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860号原告:颜培存(曾用名:颜书君),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洪民,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存与被告赵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培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颜培存负担。审 判 长 孟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民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子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