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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培存与赵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存,赵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860号原告:颜培存(曾用名:颜书君),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洪民,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存与被告赵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培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颜培存负担。审 判 长 孟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民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子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