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闫利、闫景文与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利,闫景文,巴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277号原告闫利,男,汉族,住巴彦县。原告闫景文,男,汉族,住巴彦县。被告巴彦县人民政府,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董绍涛,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利、闫景文与被告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利、闫景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利、闫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利、闫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钟学文审判员 吴海峡审判员 梁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