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丁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敏,女,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于军波审判员 柳维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