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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白淑芹、白淑敏等与白俊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芹,白淑敏,白俊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56号原告:白淑芹,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良(白淑芹丈夫),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12022519511015005X原告:白淑敏,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白淑敏之子),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白俊国,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芹、白淑敏与被告白俊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芹、白淑敏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白淑芹、白淑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芹、白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已减半),由原告白淑芹、白淑敏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