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秀容与程必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容,程必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313号原告:王秀容,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必章,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容与被告程必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容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秀容负担。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