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邹群秀与杨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群秀,杨金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669号原告邹群秀(反诉被告),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金兰(反诉原告),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杨美英,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系杨金兰侄女。原告邹群秀诉被告杨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被告杨金兰于2017年3月17日对原告邹群秀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宁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对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群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杨金兰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邹群秀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杨金兰撤回反诉。本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群秀承担。反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金兰承担。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