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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胡勇杨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胡勇,杨道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66号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6489482L),住所地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家坡宏发大厦宏运商业门市。法定代表人:邓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勇,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杨道琼,女,1971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勇、杨道琼(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