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永英夏永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夏永英,夏永超,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超雄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玛希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659号原告:重庆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11号附10号财富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90694P。法定代表人:陈果,总经理。被告:夏永英,女,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夏永超,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石碑口社,注册号500109000003421。法定代表人:舒远波。被告:重庆超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三元社,注册号500109000034366。法定代表人:夏永超。被告:重庆玛希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石碑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6488308P。原告重庆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永英、夏永超、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超雄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玛希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