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52号原告:邓某被告:董某某原告邓某诉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全& # xB;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 世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