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赵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赵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4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巍,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赵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