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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796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79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呐,女,1979年7月22日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系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疏仁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4元,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元,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其经营场所系向他人租赁使用,且已于2014年3月签订协议退租,无房产、机动车辆、证券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8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