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宏伟、崔秀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宏伟,崔秀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76号申请人:刘宏伟,男,汉族,职工,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崔秀锐,男,现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B×××××号轿车驾驶员,登记车主系陈志胜。申请人��,2017年4月18日16时许,崔秀锐驾驶鲁B×××××号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刘宏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刘宏伟受伤,肇事后崔秀锐驾驶鲁B×××××号轿车逃逸。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37号认定崔秀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宏伟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崔秀锐驾驶的陈志胜所有的鲁B×××××号轿车,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崔秀锐驾驶的陈志胜所有的鲁B×××××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