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和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和康商贸有限公司,马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水和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麦积区。法定代理人:康筱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平,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马永军,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本院在执行天水和康商贸有限公司与马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2016)甘0503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永军未履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归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XX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何建军审判员 张岱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