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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一铭与李铁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一铭,李铁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2713号原告翟一铭,男,1984年5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鹏,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耿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承智,该公司员工。原告翟一铭与被告李铁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1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一铭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聪,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承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铁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一铭诉称,2016年10月10日,被告李铁鹏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轿车,沿郭临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向右转弯的翟一铭驾驶的无号牌时风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李铁鹏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三者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物损等损失共计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铁鹏没有到庭答辩。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未向我公司报案,无法核实损失项目及数量,在查清事实后,对其合法合理的部分同意赔偿。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翟一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2、评估报告2份,证明原告车损及物损数额为10180元;3、保单2份,证明在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被告李铁鹏、太平洋商丘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单方评估,要求重新评估。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1、3予以当庭确认;对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2,是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评估,公信度是可以采信的,由于原告车辆已修复,已不具备重新评估的条件,对该证据本院亦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0月10日,被告李铁鹏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轿车,沿郭临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向右转弯的翟一铭驾驶的无号牌时风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李铁鹏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原告翟一铭驾驶的时风农用三轮车经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委托评估,车辆损失为5980元,货物损失为4200元。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侵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此被告李铁鹏应对原告翟一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货物受损而发生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铁鹏为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故原告翟一铭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商丘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由其在三者险中承担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翟一铭车损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090元,共计6090元。二、驳回原告翟一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铁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