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方久文与李学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久文,李学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83号原告:方久文,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学东,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久文与被告李学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方久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久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久文负担。审判员张仲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田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