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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媛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109号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媛媛,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次清运费、违约金共计1013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5拖欠物业费3930元,2016年拖欠物业费3930元,二次清运费两年共拖欠120元,违约金2151元,以上共计10131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媛媛辩称,小区存在共性问题,消防通道、地库问题,协议上物业服务对绿化的要求,我们小区绿化不到位。小区的垃圾清扫不及时,还有楼道灯的问题,物业和我们协商不及时沟通。2013年交房,然后开始装修,2014年开始裂缝。承重墙从上通体裂缝,阳台也开始裂缝。物业沟通以后说提交书面材料,他们去协商,我们一直在等,直到2015年没有解决。物业后来说不管了,所以我物业费不可能全部交,水平达到什么就交多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4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于2013年-2014年已交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称被告应缴纳违约金2151元,原告仅提供违约金计算表,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称其催缴被告交纳物业费,原告提供2017年1月3日《关于催缴拖欠中泰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费律师函》,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称为被告提供了维修,原告提供维修服务单,显示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进行管道处理,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称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绿化不到位,维护不及时,被告提供绿化照片、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照片未能显示拍摄的全貌,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均属截取,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资质的合法物业服务企业,并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中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等,被告应按该协议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称其已提供物业服务,故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称原告的物业服务没有达到标准,拒绝缴纳。本案承办人于案件开庭后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小区内卫生环境良好,没有车辆随意停放的情况,但20号楼前有成片未绿化部分,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通道被划为地下车位,该事实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相悖,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主张,应酌情由被告按照80%比例的缴纳。原告要求被告缴纳违约金2151元的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主观不是恶意拖欠物业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媛媛支付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5、2016年物业服务费6288元,二次清运费120元,共计64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被告郭媛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胡振江二○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