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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行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治强不服不予立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行终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治强。上诉人李治强因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行初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治强上诉称,其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和经过;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其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认为,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虽属行政机关,但上诉人诉请内容不属于该局的法定职责,故原审法院认为李治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李治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治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