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0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08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闫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翰园东里9-4-301。被申请人:李伟,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李伟与申请人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208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闫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翰园东里9-4-301房产相关手续。申请人闫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伟与申请人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解决完毕,被申请人李伟已经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闫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产相关查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