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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执行肖焕春申请执行昆明创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焕春,昆明创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号申请执行人:肖焕春,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昆明创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创达,公民身份号码: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XXXX。本院在执行肖焕春申请执行昆明创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61298元外,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