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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聂清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朱晓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清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朱晓光,李志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7号原告:聂清泉,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若威,吉林王若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东亮,系原告之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负责人:王竟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负责人:孙占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晓光,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志宇,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清泉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朱晓光、李志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朱晓光、李志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清泉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朱晓光、李志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9.00元,减半收取为1434.50元,由原告聂清泉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