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扬申请执行范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扬,范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杨扬,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延津人,个体工商户,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被执行人:范祖华,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杨扬申请执行范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