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静春、苏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静春,苏晓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998号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美景山庄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356E。法定代表人:周文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辉,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春,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苏晓艳,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春、苏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威阳程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