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光与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光,张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1104号原告:任光,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安兵,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光与被告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任光负担。审 判 长 谢东升代理审判员 黄拉拉人民陪审员 夏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雪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