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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玉红与林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红,林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红,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林力,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玉红与被执行人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力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