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史会乐、刘佳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会乐,刘佳,王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会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暂住北京市昌平区。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佳,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南天软件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暂住北京市昌平区。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洋,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暂住北京市朝阳区。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自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史会乐、刘佳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北京等地多个国际旅行团导游,在与导游初步谈好价格、提成后,利用其出国带团旅游工作的便利条件,委托其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购进各类品牌外国卷烟,将上述零散卷烟囤积后,采取手机微信联系,物流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陕西、山东、四川等全国多个省市销售牟利。2016年5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东南户内,现场查获被告人刘佳、史会乐所囤积尚未销售的MARLBORO(万某)、LUCKYSTRIKE(好彩)、AFRICIARANDOMFIVE(韩国象之迷、大象、小象)等25个品牌外国卷烟共288条102盒,经核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0555.5元。(二)自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洋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与被告人史会乐联系进购外国卷烟进行销售牟利。二人谈好价格之后,由王洋联系买家,并将所需外国卷烟的品种、数量、买家收货地址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史会乐,由史会乐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发往全国多个省市,随后王洋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二人共计通过上述方式交易MARLBORO(万某)、LUCKYSTRIKE(好彩)、AFRICIARANDOMFIVE(韩国象之迷、大象、小象)等多个品牌外国卷烟共351条,经核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0767元。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的户籍证明、证人魏某、丁某1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指认笔录等书证、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佳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史会乐、刘佳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北京等地多个国际旅行团导游,在与导游初步谈好价格、提成后,利用其出国带团、旅游、工作的便利条件,委托其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购进各类品牌外国卷烟,将上述零散卷烟囤积后,采取手机微信联系,物流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陕西、山东、四川等全国多个省市销售牟利。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洋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与被告人史会乐联系进购外国卷烟进行销售牟利。史会乐和王洋谈好价格之后,由王洋联系买家,并将所需外国卷烟的品种、数量、买家收货地址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史会乐,由史会乐、刘佳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发往全国多个省市,随后王洋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共计通过上述方式交易MARLBORO(万某)、LUCKYSTRIKE(好彩)、AFRICIARANDOMFIVE(韩国象之迷、大象、小象)等多个品牌外国卷烟共351条,经核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0767元。2016年5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东南户内,现场查获被告人刘佳、史会乐所囤积尚未销售的MARLBORO(万某)、LUCKYSTRIKE(好彩)、AFRICIARANDOMFIVE(韩国象之迷、大象、小象)等25个品牌外国卷烟共288条102盒,经核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055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明了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5月27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史会乐的带领下,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东南户现场搜查并扣押:“LUCKYSTRIKE”柠檬口味37条(每条10盒)、“LUCKYSTRIKE”蓝莓口味15条(每条10盒)、“LUCKYSTRIKE”薄荷口味3条(每条10盒)、台湾版万某5条7盒(每条10盒)、“KOOLESCAPE”21条6盒(每条20盒)、“CASTER”2条6盒(每条10盒)、“ZINGFUSION”11条(每条10盒)、“MEVIVS”7条14盒(每条10盒)、“SHAKE”15条(每条10盒)、“DUNHILL”2条(每条10盒)、“AFRICA”5条(每条10盒)、“WINSTON”17条14盒(每条10盒)、“AFRICARANDOMFIVE”118条(每条10盒)、“THEONE”18条(每条10盒)、“AFRICA”2条(每条10盒)、“MARLBORO”2条(每条10盒)、“PEEL”苹果味、橙子味4条(每条10盒)、“RAISON”2条(每条10盒)、“ARIRANG18”2条(每条10盒)、“ESSECHANGE”13盒、“BOHEM”8盒、“CONINOLAMBORGHINI”7盒、“BOHEM”12盒、“THISAFRICAMDA”7盒、“KENT”8盒、“芙蓉王”出口烟1条、顺丰快递单394张、天天快递单419张、申某快递单(结账联)1089张、圆通快递单1212张、申某快递单(寄件联)3818张、蓝色笔记本2个(刘佳)、笔记本1个(史乐乐)、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六页。2016年5月28日,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史会乐iphone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手机数据线一条、yoobao充电宝一个、钥匙一串、女士提包一个、身份证一个。2016年11月3日,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洋苹果手机三部、“坚果”牌手机一部。4、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现场查获卷烟涉及25个品牌,共计288条102盒,按照被告人史会乐对涉案外烟的价格供述及史会乐与上家的微信聊天信息截图,根据最低价进行核算,核算货值70555.5元。5、被告人史会乐与王洋从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15日所有交易外烟的记录明细及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洋购买外烟共计351条,核算货值70767元。核算依据是被告人史会乐及被告人王洋微信聊天中实际交易的外烟名称、数量与价格。6、西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回复函》、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回复函》、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史会乐、刘佳在北京市、西安市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人王洋在北京市、河北省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7、被告人史会乐(苹果牌手机微信昵称“深呼吸”,微信号“shlwanmei2014”)利用微信与部分导游收购外烟价格聊天记录与注册信息截图。8、被告人史会乐(苹果牌手机微信昵称“深呼吸”,微信号“shlwanmei2014”;小米牌手机微信昵称“深呼吸日免+散拼萌萌哒”,微信号“ri888666333”)利用微信与部分下家销售外烟价格聊天记录与注册信息截图。9、被告人史会乐(苹果牌手机微信昵称“深呼吸”,微信号“shlwanmei2014”;小米牌手机微信昵称“深呼吸日免+散拼萌萌哒”,微信号“ri888666333”)与被告人刘佳(微信昵称“大宝”、“佳佳—日货妥妥的”)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被告人史会乐(苹果牌手机微信昵称“深呼吸”,微信号“shlwanmei2014”)与被告人王洋(微信昵称“·@Mr.Jordan”,微信号“buzuolebuzuole”)从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人王洋的微信注册信息。11、被告人王洋的支付宝注册信息及其与“深呼吸(*会乐)”的支付宝部分交易记录截屏。12、魏某与手机号码为132××××1335(被告人刘佳所用电话号码)的男子交易香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3、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支队依法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相关涉案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相关涉案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涉案微信号“ri888666333”(昵称:“深呼吸日免+散拼萌萌哒”)、“wxid_gypj2pjz9zh122”(“shlwanmei2014”,昵称:“深呼吸”)注册姓名均为史会乐、注册身份证号码均为130129198705042125;涉案支付宝ID:2088712116417783、2088022402943587注册姓名均为史会乐、注册身份证号码均为130129198705042125。1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史会乐带领侦查人员对其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东南户,以及该住所内存放的其收购的准备销售但尚未销售出去的外烟进行现场辨认。15、《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证明,被告人刘佳通过房屋中介租赁北京市昌平区慧华苑小区20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租期时间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16、现场查扣的5234张某、圆通、顺丰、天天快递单据证明,被告人史会乐、刘佳自2015年4月起,一直在微信上从事进口卷烟的销售。1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他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看到有个“日冕收货”收烟的人就加了对方微信,通过朋友和他媳妇姚葆静从日本带烟卖给对方。“日冕收货”真名他不知道,见过两三次,175㎝左右,瘦长脸带眼镜,电话号码是132××××1335。他们通过微信联系,对方的微信号是“liujiahelele”,微信名称是“日”,他手机上的备注名是“海外代购收烟”,他自己的微信号是“ahappychina”,微信名称是“幸福圈-魏某”。姚葆静也和“日冕收货”联系过,姚葆静微信号是“yaobaojing”,微信名称“姚葆静tobebetterame”,他微信备注名是“宝宝”。2016年5月24日中午,“日冕收货”的媳妇过来取了十条“KOOL”烟,每条235元,共计2350元,当天中午通过支付宝转账到他的招商银行账户里。5月27日,他将从日本旅游带回来的“冰”烟卖给了“日冕收货”的媳妇,每条210元,共计4200元,对方手机号为17180149752,钱还没有支付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他卖给“日冕收货”夫妻的都是日本产香烟,有“冰”、“KOOL”和“双爆”三种。他们通过微信联系谈好价格,“日冕收货”基本都在他家附近取烟,还有通过物流寄到北京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小区东门报亭,收货人为“小乐”。18、证人丁某1(申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过完年他接手慧华苑附近的业务后,公司告诉他住在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的女子经常用申某快递发货,让他负责女子的业务。每次发快递都是女子给他打电话后他去取货,给他的时候都是外包好的,从外观看像香烟。该女子基本上天天都发快递,每天有十个左右的包裹,发的快递全国各地都有。19、证人李某(国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底开始,住在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的女子经常找他发快递,每次发的都是香烟,他们都是通过电话联系。每次女子给他的快递都是自己包装好的,还给他说发出去的烟都是通过国外同学或到机场买回来的免税外国香烟,女子每次发香烟的数量不确定,但是每个包裹最多放两条香烟,平均下来每天发五六个包裹,送到浙江、福建一带多一些,寄件信息就是留个女子的电话,内件品名写成礼品。20、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7日起,他开始租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402室是三家合租的,他租住在北面的卧室,东南方向的卧室是刘佳和史会乐租住,西南方向的卧室是唐晋租住。刘佳和史会乐比他早入住一个月,好像利用互联网销售香烟,有时候他下班回来,看见史会乐拿着整条包装好的烟通过快递发出去。21、证人胡某(西安市高新区“易购”烟酒店经营者)的证言证明,他经营的“易购”烟酒店之前的名称叫西安市高新区“博瑞”文具店。高新烟草局工作人员从他店里搜出的四盒“KOOLESCAPE”香烟(俗称“爆珠”)是他购进的,他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销售这种烟,他就购买了,从2015年9、10月到2016年5月,总共买了十多次。他只有对方的两个微信,对方通过快递把香烟发到他店里,从哪里发货他不清楚。他购买的只有“爆珠”,每条20盒,每条购进价380元,他对外销售价格每条是500元。对方给他提供支付宝,他用支付宝给对方转账,他的支付宝账号是“wodetaobao555666”,名称是“小糊涂仙儿宝宝”。他给对方提供的收件人是胡某,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8号(高新路光华路十字西北角,博瑞)。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魏某辨认出史会乐是向其购买香烟并用支付宝支付烟款的人、刘佳是向其购买香烟的人;李某辨认出史会乐是慧华苑小区20号楼1单元402室发送快递的人;丁某1辨认出史会乐是慧华苑小区20号楼1单元402室发送快递的人;王洋辨认出微信聊天截图中昵称“·@Mr.Jordan”及其对应微信号“buzuolebuzuole”是其本人注册并使用的;胡某辨认出有15张快递单是被告人史会乐向其销售外烟所用。23、被告人史会乐的供述证明,她从2015年4月开始代理销售走私香烟,通过朋友圈发布走私香烟的截图,如果有下家需要货,她就联系朋友圈里有这些货的上家,让他们把货发给下家,下家通过微信红包给她付款,她再把钱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9月之后,她有了一些固定的代理,也有导游的渠道能弄点走私烟回来,直接发货的话能多赚一些钱,她就开始囤积走私香烟向外销售,平时将没有销售出去的香烟存放在她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东南户。她和老公刘佳没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这些香烟都是在国外带团的导游从国外购买,带到国内卖给她,她经常拿货的人的微信昵称有“leilazu”、“甜宝妈咪”、“老C”等,另外就是“北京东薇导游领队俱乐部2群”、“16群首都导游领队联盟”、“领队之家(大圣群2)”、“中国京鹰旅游-导游5群”、“中国天道导游领队主群”、“天道户外安全急救拓展群”,有些人会发布走私香烟的信息,她根据发布的信息联系对方去取货,但取货的人都不固定,谁有货就从谁那里拿。她通过微信或电话跟对方约好时间地点,拿到货之后用现金、支付宝和微信跟上家结算货款。她的支付宝账号是13×××97,刘佳的支付宝账号她记不清楚了,他们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是她名下的农行卡。她的代理大部分都不是固定的,但是微信昵称是“外烟代购阿明”、“花蕾”、“弹指”、“大自然的搬运工”、“紫月”和“嗯”这几个代理比较频繁的从她这里拿货,这些代理都是通过微信红包向她支付货款。除了这些代理,就是一些顾客直接从她这里购买。她销售时首先将手里的货发布到朋友圈,购买者通过微信将所需的货和数量发给她,对方给她微信支付后她才通过快递将货邮寄给对方。刘佳没有参与购销走私香烟的活动,联系买卖走私香烟都是她负责的,只是有时候刘佳帮忙收发货物,给上家的货款偶尔通过刘佳的支付宝给对方转账。她经营贩卖走私香烟,都是通过她的苹果手机(微信号:“shlwanmei2014”,名称:“深呼吸”)和小米手机(微信号:“ri888666333”,名称:“深呼吸日免+散拼萌萌哒”)的微信跟上下家联系,聊天内容、交易流水和支付宝交易信息都在这两部手机里,这两部手机及两个微信号一直都是她本人使用。她的苹果手机里微信名称叫“大宝”的是刘佳的号(微信号:“liujiahelele”,昵称:“日”),小米手机里微信名称叫“佳佳-日货妥妥的”是刘佳的另一个号(微信号:“dachengzi2520”,昵称:“佳佳-日货妥妥的”)。苹果手机的微信绑定了她的农行卡,填写过她的身份证号码。她和刘佳走私香烟都是谁在了谁操作谁就收货款,挣的钱有时候转到刘佳的微信里然后提现,有时在她的微信里提现。公安机关在她租住的房子查获的那些快递单都是她给顾客发走私烟用过的快递单,快递单上除了收货人必填的信息之外,她在每张快递单的右上角都会记下发货的时间和发出去走私烟的名称和数量,因为如果在运输途中出现任何意外,她自己清楚邮寄出去香烟的价格,方便向快递公司索赔。公安机关在她租住的房内搜查到的大量品牌外烟都是她进的外烟,marlboroICEBLAST(台湾万某单爆,简称台黑)进价165元,卖出180元;LUCKYSTRIKE共三种口味(台湾好彩柠檬味、薄荷味、蓝莓味)进价135元,卖出150元;SHAKE(闪客)进价300元,卖出320元;MEVIUS(日免七星蓝莓爆,简称日蓝)进价205元,卖出225元;ZINGFUSION(韩国橙子,简称橙子)进价300元,卖出320元;CASTER5(中免卡斯特,简称中卡)进价120元,卖出135元;AFRICAMDA(韩国象之谜,简称大象或者小象)进价300元,卖出320元;WINSTON(日免卡斯特,简称日卡)进价200元,卖出230元;AFRICA(韩免人猿爆,简称人猿)进价150元,卖出160元;DUNHILL(台湾登喜路,简称台登)进价165元,卖出180元;THEONELIPTOC(韩国茉莉花爆,简称茉莉)进价300元,卖出320元;marlboro(黑色,韩免万某单爆,简称韩黑)进价160元,卖出170元;PEEL(中免百乐橙,简称百乐橙)进价85元,卖出100元;RAISON(韩免奶油爆珠,简称奶爆)进价150元,卖出160元;Arirang8(韩免阿里郎)进价150元,卖出160元;ESSECHANGE(韩免爱喜爆,简称爱喜)进价140元,卖出150元;KOOLESCAPE5(日免酷冰川,简称冰川)进价215元,卖出235元;DOUBLE(韩免树叶爆,简称树叶爆)进价150元,卖出160元;KOOLESCAPE8(日免酷双爆,简称酷双)进价215元,卖出235元;BOHEM(韩国烟,叫树叶爆)进价140元左右;ConinoLamborghini(韩国烟,叫兰博基尼)进价140元左右;KENT(韩国箭牌)进价140元左右,以上这些品牌外烟都是每条(10盒)的价格。她所收购的这些外烟价格都含有给对方的提成,基本都是每条40元左右。微信昵称是“·@Mr.Jordan”的人是她的一个下家,他们所有的交易信息、金额、快递发送情况都在她苹果手机的微信里,从2015年12月12日到2016年5月15日,共交易了70767元,都是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24、被告人刘佳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他和妻子史会乐开始经营销售外烟,最初是他先提出来做这个事情的,他们销售和囤放外烟的地点在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慧华苑20号楼1单元402室东南房间。他们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加一些导游群,看谁能利用出国带团工作的机会带外烟回来,提前说好大概的价钱,然后把烟带回来给他们,他们再通过朋友圈卖给需要外烟的下家。他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下家,通过快递将货发出去,发货前对方通过微信支付烟钱,销售的事情都是史会乐负责的,他联系过几个下家,卖出去大概20条香烟。他们通过申某、国某、顺风和天天快递将这些香烟发给下家,发快递的费用跟快递公司怎么结账都是史会乐负责。他们从上家买货大部分是现金,有时微信转账,卖出基本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进账的钱都在他的工行工资卡里,里面也有他的一些工资,卡都是史会乐保管。后来他因为父亲重病和单位的事也很少操心经营的事,卡里的资金流转和经营史会乐掌握的多,所以就往她的卡上转方便,所挣的钱他们也没有区分,都用于生活开销了。他和史会乐销售国外品牌香烟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公安机关在他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的外国烟是他和史会乐购进存放的,查获的大量快递单是通过快递卖烟留的单子。他们经营的外烟大概有万某(单爆、双爆)、七星(蓝莓)、好彩这些品牌,还有一些俗称叫“中黑”,就是万某(单爆),“双万”是万某(双爆),“中蓝”是中免七星(蓝莓),“日蓝”是日免七星(蓝莓),这些烟的价格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万某(单爆)进价145元左右,卖出每条一般加10元或5元,万某(双爆)进价180元左右,卖出每条加10元或5元,中免七星(蓝莓)进价140元左右,卖出每条加10元或5元,日免七星(蓝莓)进价160元左右,卖出每条加10元或5元,好彩进价110元左右,卖出每条加10元或5元,这些价格都是他接触的较早的价格,进口烟随着市场汇率变动价格也变化,价格方面史会乐比他掌握的多。他贩卖外烟使用的微信号一个是他手机号132××××1335绑定的微信,账号是17×××24,微信号是“liujiahelele”,昵称“日免之佳”,后来改为“日”;另一个微信号是“dachengzi2520”,昵称“佳佳-日货妥妥的”,这个号他用的比较少,后来史会乐在用。史会乐使用的微信号也有两个,一个是经常使用的号,他设置备注名称为“媳妇”;另一个在卖烟后申请的,是否设置备注名称想不起来了,这两个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昵称和微信号他都记不住了。在贩卖香烟这段时间他们所使用的微信都是他们本人一直在用,史会乐偶尔会使用他的微信。他的微信注册填写过身份信息,“日免之佳”的微信号捆绑他的工资卡,填过身份证号码。“日免之佳”微信号里有很多关于贩卖烟的信息,在公安机关抓了史会乐后,他把“日免之佳”所有的信息删除了。25、被告人王洋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他在邢台和北京贩卖走私外烟,他没有办理过烟草零售许可证。他购进香烟是通过微博寻找做外烟的博主,那些博主都会留下他们的微信或者QQ号码,他就用微信和QQ号码搜寻对方并加为好友,之后向对方购进一些走私香烟出售给他的下家,做过生意后对方会把他拉到专门做外烟的群里,里面有更多贩卖走私香烟的资源。他购进外烟的上家有一个微信昵称叫“深呼吸”的人,是2015年底通过微信认识的,他做过“深呼吸”的代理,从“深呼吸”那里拿走私外烟销售给他的下家。他们之间的交易流水都是买卖走私外烟的,所有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在他们的微信聊天内容上就能确定。他将销售的外烟信息发布在微博上,留下昵称为“·@Mr.Jordan”的微信号,就有下家加他并向他要外烟,他谈好价钱并收取货款后,通过微信联系“深呼吸”谈好价格,将下家的地址等信息发给“深呼吸”,然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红包和支付宝等方式将钱转给“深呼吸”,如果是支付宝转账,他还会把转账的截屏发给对方。“深呼吸”确定收到货款后,就给他回复一条信息,内容就是他发的下家的收件地址、所要外烟和这笔交易的快递单号,他们就算交易成功了。如果没货“深呼吸”会告诉他,再把钱通过他支付的方式退给他,他再退给下家。“深呼吸”经营走私外烟的地方应该在北京回龙观地区,因为快递单的揽件地址都在北京回龙观地区,用的快递大多都是申某和国某快递。他从“深呼吸”那里拿烟的价格根据汇率变化,日免七星柠檬、蓝莓进价240-260元,KOOL进价190-205元,万某双爆进价250-280元,七星黑标进价240-260元,他向下家卖烟基本是每条加价5元到10元。贩卖外烟获利多少他记不清了,基本都用于他个人日常开销。他经营走私外烟用的微信号是“buzuolebuzuole”(昵称“·@Mr.Jordan”)和QQ号33×××97,微信平时都在他的三个苹果手机上登录,微信号是用他的手机号17010058672注册的,之前绑定过中信银行卡,用的身份证是他朋友“张景鹏”捡到的。之所以在他的微信上绑定别人身份信息申请办理的银行卡,是因为他知道做走私外烟的行为是犯法的,这样做公安机关不会找到他本人。他走私外烟的固定支付宝账号是xxo×××@21cn.com,昵称为“MR.Jor”,支付宝账户认证的真实姓名是刘红娟,这账号是之前一个问他要烟的人给他的,之后一直是他本人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史会乐、刘佳非法经营数额为141322.5元,被告人王洋非法经营数额为70767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佳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会乐、刘佳、王洋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卷烟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会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王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四、查获的涉案卷烟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五、作案工具手机六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培鲁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