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辉平与贾仁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辉平,贾仁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825号原告:程辉平,男。被告:贾仁礼,男。原告程辉平与被告贾仁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程辉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辉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仁礼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辉平撤回对被告贾仁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辉平负担。审 判 员 沈启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琴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