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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与生一伦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生一伦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36号原告: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原名:金川开发区宝路祥驰汽车维护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道转盘北30米路东(原地址:金川开发区政德医院后院)。经营者:刘旺。被告:生一伦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邱红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娜,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娟,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与被告生一伦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金川开发区宝路名车维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孙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