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再林申请执行张军督促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林,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再林,男,汉族,职员,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职员,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督4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工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69355元(化肥款146602元、利息18946元、申请费1206元、执行立案费24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督4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诗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