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范赛飞,范海燕,青岛鑫彤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守慧,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赛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赛飞。被执行人范海燕。被执行人青岛鑫彤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赛飞,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05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25927226元,并于4月25日缴纳执行费10545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新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