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3871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87561T。法定代表人:赵凯,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男,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西秀,女,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孝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公司)与被告刘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黄西秀,被告刘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置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孝平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790元及公摊费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应交的物管费及公摊费为基数,自每月的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年在的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该小区88号附11号的业主,自2015年2月1日至今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告刘孝平辩称,被告确系某小区88号附11号的业主,未交费的原因是外墙存在漏水情况,多次找被告处理,但被告一直不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1日,原告与重庆沙坪坝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电梯房0.95元每月每平方米,公摊水电费电梯房4元每户每月,并应当在每月前2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每日应当按应交费用的0.3%向置信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刘孝平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88号附11号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5.32平方米。2017年2月,原告置信公司在被告刘孝平的房屋防盗门上张贴了催收函,向刘孝平催收物业服务费。2015年11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出具了一份“关于小区房屋漏水一事的告知函”,表示因部分单元的大修基金不足,故无法做防水工程。本院认为,原告置信公司与被告刘孝平所住小区的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刘孝平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被告刘孝平辩解未交费的原因是外墙漏水、被告不作为,本院认为,房屋漏水的主要原因明显是房屋质量或者使用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商或者造成漏水的责任人负责,被告仅负责协调,该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刘孝平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788.85元(0.95元/月×75.32平方米×25月)、公摊费100元(4元×25月)。关于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前2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75.55元为基数,从每月的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788.85元及公摊费100元。二、被告刘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7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从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每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孝平负担,此款限被告刘孝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