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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铭、丁福安、尚明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王永铭,丁福安,尚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银,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永铭,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丁福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尚明霞,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铭、丁福安、尚明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永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0年12月1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1)永执补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2017年5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铭、丁福安、尚明霞于2017年5月11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