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占峰与郭凤敏、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峰,郭凤敏,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杨卯星,杨景昌,张振海,崔占峰,郭凤敏,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杨卯星,杨景昌,张振海,崔占峰,郭凤敏,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杨卯星,杨景昌,张振海,崔占峰,郭凤敏,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杨卯星,杨景昌,张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129号原告:崔占峰,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良敏,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静,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凤敏,女,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郭凤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原名称为:保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经营场所,保定市。负责人:张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光,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学,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卯星,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址:保定市雄县。被告:杨景昌,男,汉族,1957年6月10日,住址:保定市雄县。被告:张振海,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住址: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旭,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占峰诉被告郭凤敏、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杨卯星、杨景昌、张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占峰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崔占峰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人民陪审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星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