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兵,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7时18分,被告人王兵驾驶渝BXS***小型轿车由沙坪坝区西永镇经西城大道往白市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城大道某安置房公交车站路段时,与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成某某相撞,造成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兵驾车观察不够、制动措施迟缓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某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王兵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故。再查明,被告人王兵为渝BXS***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及保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商业险。案发后,王兵赔偿了被害人成某某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成某某的亲属已经就交通事故赔偿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保险单,收条及王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观察不够、制动措施迟缓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兵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兵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足额赔偿,对王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