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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任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046号原告胡某1,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胡某2,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任某,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任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